利息和利率问题是我们在办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但对于各类案由的利息计算方法和法律依据我们却掌握得并不准确,容易混淆。因此,本文对民商事案件中民间借贷、金融业务、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标准、起止时间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
一、民间借贷利息(率)
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目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制,但是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利率具体使用什么标准,仍然不明确。总的来看,比较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发布后地方法院公布的新判例,可以发现不同法院在对涉及持牌金融机构的案件进行判决时仍存在分歧,在是否参考新规上未形成统一看法。
(一)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制。
1、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
2、2021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3、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利率相关规定。
2017年8月4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三、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一)买卖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规定。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规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
(四)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有偿合同案件中利息损失问题。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