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管理是单位与员工关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大多数劳动争议都是由于离职中的问题引发的。而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关系解除部分的内容多且杂,很多用人单位都不太清楚劳动关系解除的程序和内容有哪些,其中又蕴含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因此,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劳动法中员工离职管理问题的内容,在此分享给大家:
一、协商解除的管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双方出于自愿,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协商解除情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协商解除的提出主体。
1、用人单位提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提出: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不能确认由谁提出时的处理:司法实践中推定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
(二)协商解除未签订书面协议。
1、不能确定由谁提出。
2、某些单位用解除通知,而非解除协议,会被认定为单方解除。
(三)协商解除未约定经济补偿金。
需要看由谁提出。建议做一次性对价补偿的相关兜底约定。
(四)协商解除协议存在效力瑕疵。
约定不支付补偿金或者其它违反法定义务的约定。(一般可最低约定在50%)
(五)未履行解除后的随附义务。
当日办理解除或终止证明,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二、员工辞职的管理
(一)自愿辞职。
1、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3日通知)。
2、无经济补偿。
3、员工非法辞职造成直接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迫辞职。
1、可随时辞职。
2、被迫辞职情形: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3)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5)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
(6)以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管理
(一)员工无过错。
1、单位需提前30天通知(或另外支付1个月工资)。
2、无过错情形:
(1)医疗期满。
(2)不胜任工作。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员工有过错。
1、单位可随时提出。
2、员工过错情形: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用人单位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企业辞退三要素分析。
1、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意见、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
2、证据。
3、程序:通知工会。
(四)员工过错性解除操作指引。
四、总结
我们在处理离职相关咨询或案件时,首先要判断,具体案件中的“离职”是属于劳动合同法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还是属于劳动合同解除。如果是解除,则看是由员工提出还是由单位提出。如果是员工自己辞职或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是被迫辞职,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员工非过失性解除或经济型裁员,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以员工过失解除,则不用支付任何费用。但是,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属于劳动法里规定的情形、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过失或非过失情况、或者解除没有经过正当程序,那么单位则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