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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

发布时间:2021-12-21 16:39:43

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后,符合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可避免的会关注: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资基数是否应当包含加班费呢?

一、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二、实务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

(一)认为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工资不应包括加班费。

上海市高级人民(2021)沪民申13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某明关于经济补偿金再审申请的裁判说理中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其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取的工资报酬为计算基数。由于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因此,二审法院在确定王某明的赔偿金数额时未将其加班工资一并作为基数计算,并无不妥。王某明主张二审法院认定其赔偿金数额错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认为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工资应该包括加班费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申2952号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某社关于经济补偿金再审申请的裁判说理中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基本工资为2100元,包含加班费、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伙食补助、岗位津贴等项目,二审法院以2100元为工资基数计算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三、结语

关于加班费是否应当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的争议首先取决于各地对此是否有相关规定,例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陕高法(2020)118号)第18项回答如何确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问题,明确指出劳动者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提成、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货币性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没有明确规定时,笔者认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加班加点工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故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包含在内。特别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基本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进行了明确约定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包含加班费是应有之义。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基本工资包含加班费,劳动者加班所获取的加班费是否应当包含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内,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给劳动者的补偿,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所有劳动付出,且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章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将加班费包含在基数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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