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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怎么生效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2-01-05 17:49:18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作为商业活动开展的主要载体之一就是合同,而合同并非签订后就高枕无忧,一份合同亦不是签署后即可生效,对于不同的合同内容,商业考虑对于合同生效的条件设置不同,今天仅从合同生效要件这一要点进行探讨研究。

(一)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与合同生效的自由处置权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从上述法律条文的表述可知,合同成立条件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可另做约定,但合同生效条件可归纳为两种情形,一是附生效条件,二是法定批准生效。

(二)现行合同生效要件的几种表述

因先行合同文本的相对规范表述,现将几种常见合同生效条款表述进行罗列,常见表述有:

“签字或盖章”、“签字并盖章”、“签字和盖章”三种合同生效条款的表述,三种表述的意思相对比较容易理解,第一种表述是“签字”“盖章”二选一,符合任一条件合同即可生效;第二种、第三种意思一样,“签字”“盖章”是并列的关系,二者均需满足时合同才能生效。

但在实务中争议较大的表述是“签字、盖章时合同生效”,“签字”与“盖章”到底是并列关系还是二选一的关系,实践中观点不一,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和(2013)民申字第72号两份判决的观点,最高院认为,“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它表示二者是并列关系,只有在二者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合同方可生效。故该表述和前三种常见表述中的第二种、第三种一致。

(三)合同成立未生效时的法律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签字、盖章时合同生效”或“签字并盖章时合同生效”,实际上合同一方(法人)只盖章而未签字,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只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印章,依照上面的论述,当事人有权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该合同面临成立但未生效的结果。那么,违约方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院案例发现,就违反未生效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言,有主张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有主张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有持相反观点,但未明确具体责任类型。由此可见,未生效合同的处理及其责任承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主流观点是成立未生效的民事责任主要为缔约过时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合同磋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因间接损失因合同主体和合同商业目的不同在此不做赘述,直接财产损失主要包括:

1、为了缔约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3、因履约支出费用所损失的利息等。间接财产损失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或是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等。

(四)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法律风险

现阶段,对于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是不明确的,因此,因为合同生效条款约定的失误导致合同成立未生效,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将处于高风险的境遇。对于守约方来讲,合同成立而未生效不利于保障其权利,只有合同生效后才能依照约定主张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如保证合同中约定“双方签名并盖章时合同生效”,保证人系公司,若仅加盖了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签名。在贷款人放款后,借款人未如期偿还贷款,贷款人向该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抗辩“保证合同未生效,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此情形下,保证人有可能仅承担部分保证责任,甚至免责。如果借款合同中出现上述情形时,借款人可能仅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利率标准可能低于约定的利率),甚至仅承担返还本金的结果,对于约定的利息、罚息等其他损失可能得不到支持。

综上所述,各方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应简单、清晰、明确地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同时严格按照生效要件履行生效义务,促使合同生效,方可最大限度保障守约方的利益,实际操作中,若合同相对方是公司,建议己方人员提示对方优先加盖公司印章,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配合签名时,一并提示其签名,一是起到规范作用,二是起到强化履约的功能,若条件不满足,二者只满足其一,尽量加盖公司公章,避免因授权代表离职等其他因素导致增加合同效力确认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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