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其中实际出资人称为隐名股东、名义持有人称为显名股东或名义股东。
一、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如何
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如何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判断,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肯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行为,即如无合同无效的情形,代持协议有效;第二,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如为公众公司(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转让股份或面向特定对象转让股份使得股东人数超过200的股份公司),因涉及到公众利益,股权代持协议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如为非公众公司则代持协议一般是有效的;第三,因公职人员身份不便显名而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因违反了《公务员法》中的管理性规定而不合法。
二、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隐名股东在商事活动中的某些困境,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包括规避身份限制导致的无效和规避监管导致的无效。如:在外商投资领域为了规避准入负面清单与境内主体签订代持协议、在金融领域不具备牌照的主体进行的代持投资安排、公众公司代持行为因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等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名义股东不忠实履行义务的风险。包括名义股东依据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恶意处分股权的风险;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配合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削弱隐名股东对股权的控制力甚至争夺控制权的风险;名义股东因对外负债,股权被保全或被强制执行等风险;
第三,显名困难的风险。实务中无论是因为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发生纠纷还是达成合意,无论其他股东知情与否,隐名股东均需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能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即需要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显名,同时实务中隐名股东的显名也是通过受让名义股东的代持股权来实现,存在一定的难度。此外,名义股东死亡,隐名股东可能面临名义股东继承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名义股东离婚,隐名股东则可能面临股权被分割的风险。
三、隐名股东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作为一种常见的股权安排方式,如何控制风险,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把握:
第一,选择合适的人。隐名股东要从经济状况、个人信誉、双方信赖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选择较为稳妥的合作对象签订代持协议。
第二,签订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协议中隐名股东要注意对股东权利行使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如行使表决权、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认购新股前需经隐名股东同意。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方式并保留出资凭证。
第三,获取各方确认。如无障碍代持协议由其他股东、显名股东配偶及其他继承人确认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获取上述主体对代持协议的知情确认书。
第四,设定显名条款。约定好当隐名股东需要显名时,显名股东需配合办理显名手续,如有可能最好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并承诺配合出具通过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